ChinaPress [2025] 独家 – 华青进食被掴|DNAA不等于“获释不再控” 律师:控方可修正再提控

(吉隆坡19日讯**/独家报导**)华裔男子在斋戒月进食遭巫裔大叔掌掴案件,今早因控方接获指示需把调查报告交给总检察署,而被告被判获释但不代表无罪(DNAA)的情况引起热议,执业律师就此指出,控方可因技术问题而撤案后,按新指示重新提控被告,而该名大叔在同一天下午重新被控,就印证了此事。

执业律师陈松元说,就一般情况而言,控方在提控被告当天可能因技术问题,例如案情和化验报告结果有变,而先撤回案件,寻求推事或法官判处被告DNAA。

他解释,控方这么做不是为了让案件不了了之,反之是要改以其他控罪或经修改的控状内容,重新提控被告。

他以贩毒案为例,若控方原本要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,提控涉嫌贩毒的被告,但毒品化验报告结果显示毒品含量,没达到该条文阐明的法定重量后,那就无法继续以该条文,提控被告。

因此, 他说,在这情况下,被告在推事庭被控贩毒后,主控官将向推事寻求判处被告DNAA,随后在推事庭改以全新控罪,即危险毒品法令第12(2)条文(拥毒)提控被告。

控方今早在华裔男子遭巫裔大叔掌掴一案中,要求推事判处该名被告DNAA,因为控方接获需把案件报告交给总检察署的指示,并说明在总检察署探讨了调查报告后,将重新提控被告的立场。

若获“上头指示”可重新提控被告

因此,曾在总检察署担任副检察司的陈松元今日接受《中国报》电访时说,控方将可获上头下达的新指示后,以相同控罪、其他不同的控罪或经修改后的全新一份控状内容,重新提控被告。

最终,上述巫裔大叔,即现年65岁的阿都拉扎今午在推事庭重新被控蓄意伤人罪,而新一份控状注明的案发时间与今早的控状内容并不一样。

被告须在毫无保留情况下承认犯罪

执业律师郭韦杰指出,刑事程序法典第173(b)条文阐明,无论是原有的控状或经修改的控状内容,若被告选择认罪,推事或法官在记录他认罪前,必须确保被告清楚理解认罪的性质与后果,并且是在毫无保留的情况下承认犯罪。

他向《中国报》指出,被告认罪后,推事或法官需确保被告对控方陈述的案情没异议,若被告对案情有意见,那推事或法官就不能接受被告的认罪记录。

他说,根据上述条文,唯有在控方陈述的案情,没引起选择认罪的被告争议后,推事或法官才能判处被告罪成,并进入判刑程序。

郭韦杰说,华裔男子在斋戒月进食遭掌掴的案件被告周三(19日)早上原本选择认罪后,在法庭通译员向他宣读案情时,表明不同意案发时间和掌掴受害者至瘀青的案情内容,因此推事选择拒绝其认罪记录是正确的做法。

他解释,若被告选择认罪,却对案情内容有异议,那就是属于有保留的情况下认罪,因此推事庭必须拒绝其认罪记录。

上述被告阿都拉扎周三早上被控蓄意伤人罪后原本认罪,但否认案情内容陈述的时间和指他掌掴受害者至其脸颊淤青。

虽然被告之后在表明不同意案情的情况下,依旧选择认罪,但推事莎米妮最终以被告不是在毫无保留下认罪,而拒绝接纳其认罪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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